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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栏
2026年10月29日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282破70号
2026年10月21日,本院根据慈溪市融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慈溪市长大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慈溪市长大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慈溪市长大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国贸商会大厦A座36楼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邮编315000,联系人:吴律师,联系电话:13586561266,电子邮件:470477637@qq.com),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慈溪市长大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慈溪市长大机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慈溪市长大机械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慈溪市长大机械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12月1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B楼三楼)。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黔0102民初17133号
吕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支行与被告吕春梅、邵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吕春梅、邵文强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支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1062.7元及截至2025年8月12日的利息714.66元、罚息(含复利)21.28元(计至2025年8月12日本息合计61798.64元),2025年11月12日起的利息、罚息(含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吕春梅名下坐落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红岩村80号2单元2幢4层8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产生诉讼费用等由被告吕春梅、邵文强承担(费用以实际产生为准)。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贵州省贵阳市机场路9号太升国际A3栋)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贵阳市洛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0103民初23134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本案现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6年12月2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拥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0402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0402民初3209号
平顶山市威泰科技有限公司、李川川:
本院受理原告李祥军诉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0402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0402民初3738号
中山市高德电池有限公司、罗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恒一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高德电池有限公司、罗小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0402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0221民初2666号
张四伟:
本院受理原告邵祥英与被告张四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0221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个人物品(床、柜子及其他物品)搬离原告位于杞县柿园乡葛寨路口向西约100米路北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冰:
本院受理原告蔡红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常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桂0721民初4704号
苏妤婷:
本院受理原告梁天与被告苏妤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0721民初47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2月28日17时0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台春兰:
本院受理原告朱世美与被告台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裁定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告
邓家丽: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腾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下午14:40在本院曲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803民初2488号
吴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韩隽诉被告吴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803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吴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韩隽借款3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6年7月22日至款付清时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韩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元(韩隽已预交341元),由吴小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纪多福:
本院受理(2026)皖0405民初2743号原告温州星悦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纪多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买断款6003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暂计至2026年8月13日为89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公告
华庆杭、李玉宏、张金花、甘红娟、丁君云、冉军、尹成计、张艳敏、王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1日上午九时在本院黄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公告
翟锋、王刚、卢伟: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1日上午九时在本院黄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黎作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瀚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陕0303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黎作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瀚月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陕西中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张同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判决:“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张同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32314.2元、利息657.93元、罚息154.55元及律师费1600元;被告陕西中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陕0303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宣城仲裁委员会公告
刘娓:
申请人宁国市绿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宣仲案字〔2026〕第319号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受理通知书等案卷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公告
马新花:
本院受理原告李银山与被告马新花、李文彬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7年1月8日上午九时在磁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公告
申红雷:
本院受理原告闫树泽与被告申红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6年12月28日上午九时在磁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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