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4-15版中缝)

官方原文

正文

公告专栏

■遗失声明: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丢失,现声明以下印章作废:1.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神宁煤制油厂前区工程项目部2.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金能煤业兴达公司生产车间工程项目部3.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神华福建罗源湾港储电一体化项目工程项目部4.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利民选煤厂改造工程项目部5.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神新乌东煤矿工程项目部6.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冯记沟乡李新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7.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神新红沙泉露天煤矿采剥工程项目部8.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灵新煤矿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部9.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神宁煤化工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土方及道路工程项目部10.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机械化工程公司宁东煤化工基地公用工程项目部11.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神新红沙泉工程项目部12.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神新准东露天煤矿工程项目部13.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公司宽沟项目部14.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托克逊工程项目部。

■债权债务公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新余市暨阳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于2026年10月20日经第六届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经新余市教育体育局同意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请有关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新余市暨阳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联系人:吴小春,电话:13979025658,地址:新余市暨阳学校。

■债权转让通知书:致:北京君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宋海军。根据本公司与天津小数点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现本公司对贵方所享有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民三初字第082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天津小数点科技有限公司,特此通知贵方知悉。天津市强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2026年10月29日。

■关于桃江县马迹塘镇商会使用简易程序注销的公告:鉴于本会已不具备社会团体存续条件,根据《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湘民发[2024]4号)等政策法规规定,经书面征求可联系到的会员同意,现将解散事宜公告如下:一、本会即日起解散,所有分支(代表)机构一并解散,所有业务活动终止,所有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终止运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再以桃江县马迹塘镇商会名义开展活动。二、本会不设立清算组,不组织进行清算工作,不出具清算审计报告。三、截至目前,本会所掌握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经处理完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凡认为与本会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请向本会申报,本会将依法处理。四、截至目前,本会剩余财产为0元。五、本会郑重承诺:本公告全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本会的现状和可联系到的会员的共同意愿,如有任何违法行为,本会及承诺人肖丰华愿意承担全部相关法律责任。本公告期限为20日。公告期满后,如无异议,本组织将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特此公告。经办人:肖丰华,联系方式:15173734838。桃江县马迹塘镇商会,2026年10月25日。

关于对外债权及财产性权利现状分配的通知

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陇南市信通城市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秉诚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甘1227强清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依法确认了甘肃兴能太阳能有限公司清算组制定的《甘肃兴能太阳能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现清算组严格依照上述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清算方案,就公司无法即时变现的对外债权及财产性权利实施现状分配,特向各股东通知如下:

一、分配依据与性质说明

本次分配系清算组执行已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清算方案的具体步骤,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程序性行为。鉴于兴能公司现有可实际支配货币资产不足以负担大额仲裁或诉讼费用,且主要对外债权回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清算组对无法变现的债权采取“现状分配”方式。

本通知所分配的标的为“债权追索权利”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而非确定的现金金额。该等权利的分配不代表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可实现性、具体数额或最终回收结果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各股东取得相应权利后,后续能否收回、收回多少以及追索过程中产生的成本、风险均由各股东自行承担。

二、对外债权追索权利分配情况

根据清算方案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司对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预付设备款债权(账面总额人民币440,000,000元),因未经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具体数额待定,不在本强制清算程序中确定。该笔债权按以下顺序进行现状分配:

1.优先分配给陇南盛能移动能源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鉴于陇南盛能移动能源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兴能公司汇入人民币230,000,000元增资款,未办理股东工商登记。依据清算方案认定该款项应该予以返还,故将其中人民币230,000,000元的债权追索权优先分配给该中心。该部分分配文书另行送达,不占用本次股东分配额度。

2.剩余债权追索权利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扣除上述优先分配份额后,剩余人民币210,000,000元的债权追索权利,由各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有。具体分配比例及理论最大追索份额如下:

(1)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对应理论最大追索份额为人民币84,000,000元(大写:捌仟肆佰万元整)。

(2)陇南市信通城市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8%,对应理论最大追索份额为人民币16,800,000元(大写:壹仟陆佰捌拾万元整)。

(3)秉诚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汉能移动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对应理论最大追索份额为人民币16,800,000元(大写:壹仟陆佰捌拾万元整)。

(4)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华丰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4%,对应理论最大追索份额为人民币92,400,000元(大写:玖仟贰佰肆拾万元整)。

注:上述“理论最大追索份额”仅为基于债权账面总额的数学计算示例,旨在明确各股东按比例享有的权利范围,绝非清算组确认的债权实际价值或保证回收金额。

三、证据材料领取及后续事项

1.请各股东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联系清算组领取与上述债权追索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副本。

2.各股东自行决定是否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追索债权。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由主张权利的股东自行承担。

3.若股东之间对分配方案存在争议,或股东下落不明导致无法交付的,清算组将依据清算方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将对应份额的权利文书予以提存,待争议解决或主体出现后再行交付。

4.强制清算终结后,如后续发现公司新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分配或另行主张权利,但该等主张不影响本次已完成的债权追索权利分配效力。

特此通知。

甘肃兴能太阳能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6年9月30日

关于陇南盛能移动能源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返还款及债权追索权利分配的通知

陇南盛能移动能源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甘1227强清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依法确认了甘肃兴能太阳能有限公司清算组制定的《甘肃兴能太阳能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方案》。现清算组依照上述清算方案,就贵方向甘肃兴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能公司”)支付的投资款返还事宜及对应对外债权追索权利的分配事宜,特向贵方通知如下:

一、分配依据与性质说明

本次分配系清算组执行已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清算方案的具体步骤,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程序性行为。根据清算方案认定,贵方向兴能公司汇入人民币230,000,000元(大写:贰亿叁仟万元整),性质属于增资投资款。因增资协议约定增资总额9.5亿元未全部履行,且贵方未办理兴能公司股东工商登记,该笔款项不属于普通债权,但属于兴能公司应当返还的款项。鉴于兴能公司现有可实际支配货币资产不足以负担大额仲裁或诉讼费用,且主要对外债权回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清算组对无法变现的债权采取“现状分配”方式进行处理。

本通知所分配的标的为“债权追索权利”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而非确定的现金金额。该等权利的分配不代表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可实现性、具体数额或最终回收结果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贵方取得相应权利后,后续能否收回、收回多少以及追索过程中产生的成本、风险均由贵方自行承担。

二、投资返还款及债权追索权利分配情况

根据清算方案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司对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预付设备款债权(账面总额人民币440,000,000元),因未经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具体数额待定,不在本强制清算程序中确定。该笔债权优先分配给陇南盛能移动能源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人民币230,000,000元的债权追索权。

三、证据材料领取及后续事项

1.请贵方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联系清算组领取与上述2.3亿元债权追索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副本。

2.贵方自行决定是否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追索该笔债权。相关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由贵方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甘肃兴能太阳能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6年9月30日

本报中缝刊登的公告或声明为信息资讯,其内容不代表本报的立场和观点,由公告人或声明人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不作为本报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配图

无独立配图。